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起,唐某与同案人孙某一起租房用于制造毒品,并在何某帮助下,向郑某贩卖,并在该房屋现场挡获甲基苯丙胺94.39克、甲基苯丙胺固液混合物41.2克、含硝甲西泮的药片236片以及制度工具若干。同时,在该小区唐某车上搜出含甲基苯丙胺 的固体43.3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唐某刑事责任。
律师工作:本律师接受唐某家属委托,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唐某会见,同时在阅卷过程中,结合其笔录、相关证据等综合判断,认为唐某贩卖毒品罪名不应该成立。
庭审过程中,面对公诉人对唐某该罪名的指控,辩护人依法从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入手,前后对照、逻辑推理、并充分运用庭审中对同案人的询问权利,找出公诉机关的证据漏洞,并做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贩毒罪证据不足,其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贩毒罪名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其他罪名予以认定。
律师总结:毒品犯罪在我国一向是严厉打击的对象,而该类犯罪的特点是同案人员多、持续时间长、而证据除了现场所查收的之外,往往多靠口供。而同案人之间的口供往往并不能完全一致。律师宜多此反复翻阅笔录、查找漏洞,寻求辩护机会,以便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