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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成功
来源:黄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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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成功

【案件背景】

2020年7月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嫌疑人曹某与被害人李某系恋爱关系,2018年3月份开始交往,恋爱期间两人感情一直不错。2019年1月份开始曹某以公司面临破产为由陆续向李某借款共计15万元左右。2010年6月份开始,李某发现曹某同时与多名女性交往,且向其他女性借钱。李某怀疑自己被骗,遂到派出所报案。7月18日,曹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刑事拘留。曹某被拘留后,其家属联系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曹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在侦查阶段,积极了解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情况;辩护律师联系上被害人,代曹某家属将15万元借款偿还于被害人,并通过多次沟通,取得了被害人书面谅解。同时根据曹某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辩护律师找到证明曹某所述15万元系借款的相关事实的证据,提交给办案机关。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该15万元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故辩护律师不认为是犯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曹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案件结果】

8月10日,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8月11日,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于当日释放曹某。

【律师点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律师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认为诈骗罪需以下四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而本案中,辩护律师认为曹某并无欺诈行为,曹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曹某经常找李某借钱,并且曹某也有还款记录;且,曹某与李某微信聊天记录也明确15万元系借款。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曹某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曹某未按约定还款是因为曹某暂时没有偿还能力。

故,辩护律师认为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批准,并于当日予以释放。一颗悬在当事人和律师心中的石头也终于落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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