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敲诈勒索罪,律师辩护成功获刑十个月
一、基本案情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在本市青羊区西府北街一房间内与受害人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马某向其索要钱财,黎某某未给马某钱财。当天4时许,马某某电话召唤被告人潘某到该房间,以黎某某与马某某已发生性关系为由,通过暴力、语言威胁等手段胁迫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款5000元人民币到马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同年10月31日,马某在昆明公安处嵩明站投案自首,同年11月25日,潘某到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律师点评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办案经验分析,本案的关键的在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取得受害人谅解,通过辩护人的努力沟通,最终取得受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提出: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系初犯,量刑时请酌情予以考虑。最终潘某获得十个月有期徒刑较轻处罚。